罗卫红 建议完善区域信用监管机制 助推长三角区域信用一体化建设
来源:中国城市信用  时间:2020-06-19 10:10

0523日,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九三学社杭州市委主委罗卫红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完善区域信用监管机制,助推长三角区域信用一体化建设。

罗卫红代表说,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引领示范区”,信用长三角建设不仅肩负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跨区域“信息共享、监管共为、市场共育、规制共建、品牌共铸”的重要任务,也是推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战略目标和探索构建区域一体化发展制度体系的重要助力,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和现实意义。

罗卫红代表介绍,长三角地区各省市信用体系建设起步早、基础好,各地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其中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收集了长三角地区1.55亿自然人和315万户企业的信用信息,月均查询量1150万次以上,三省一市政府部门也都搭建了各自辖区内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公共领域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老百姓也有较强的诚信意识,且区域间合作意愿强烈。

2004年提出“信用长三角”理念,到2016年正式确立示范创建,三省一市及各城市间信用合作多、试点领域广。2018年发布的《长三角地区深化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18-2020年)》明确部署加快推进区域信用制度、联合奖惩、信息共享和信用服务四个方面八大专项任务。

“然而,长三角征信体系建设仍然存在覆盖不全面,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小型、新型放贷机构以及商业往来产生的信用信息未完全纳入征信体系,公共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推进缓慢,尤其是能够体现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税务、水、电、气等信息获取困难。”罗卫红代表说,“信用长三角”在制度标准、信息互通、信用监管、市场发展等方面仍存在着许多碎片化问题,一体化进程推进缓慢,主要表现在:

一是制度标准存差异。近年来,长三角各地区在信用信息归集、公共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信用奖惩和修复等方面不断探索创新,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制度和标准,客观上造成了长三角各省市在信用制度、规范和标准方面的区域性差异。

以公共信用信息为例,长三角三省一市已出台《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各省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都有各自的范围和标准,对区域信用信息的融合应用造成了障碍。

再以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为例,各省基本由本地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标准和管理制度,省信用管理机构只进行备案管理和名单整合工作。同一行业的黑名单制度,在分类标准、惩戒措施、列入移出标准方面,各省之间都存在着一定差异,这对实施跨区域联合惩戒造成了制度性障碍。

二是信息共享缺融合。信用中国网和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成之后,全国范围的公共信用数据共享交换已基本实现,但跨区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仍然面临着准确性、及时性、动态性的挑战。如企业股权关系、主体行为关联、自然人与法人关联等识别信用风险的信息,需要跨区域在线融合应用。其次,大量的市场信用信息仍未得到有效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壁垒仍未突破,区域一体化社会信用平台有待建立。

三是信用监管难联动。从信用协同监管的效果来看,区域之间信用监管不平衡的矛盾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谁严格、谁吃亏”的现象,离实现区域一体化的监管尚有较大差距。从跨区域联合惩戒情况来看,目前仅环保和旅游领域签订了区域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但因区域守信、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尚在修订,惩戒措施尚未完全实施,离国家对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四是市场发展不平衡。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信用服务市场总体规模偏小、信用服务机构分布不平衡、信用产品供给不足、要素流通不充分。从长三角地区来看,核心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行业管理体系不健全。除了征信业管理具备法律依据,信用评级、资信评估、信用调查、商账追讨、信用培训等信用服务行业没有明确的管理规范。例如,三省一市有大量数据服务企业从事信用服务业务,但因缺乏有效的管理依据和手段,导致信用产品鱼目混杂,数据泄露滥用和违法交易情况严重,扰乱了信用市场秩序。

二是信用市场供需不平衡。目前社会治理、行业监管、惠民便企、消费社交、共享经济等新兴信用应用领域的需求不断增长,但与之相适应的创新型信用服务机构数量少规模小,信用产品公信力和权威性不足,供给难以平衡;因政府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而催发的信用产品需求也主要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信用产品保障,信用市场发展潜力未得到充分释放。

为助推长三角区域信用一体化,罗卫红代表建议:

第一,发挥区域制度创新的先行优势,加快实现区域信用规制“一体化”。

充分发挥改革创新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打破行政壁垒,积极推动区域一体化的制度建设和标准体系建设,统一三省一市社会信用体系的信息目录、奖惩依据、奖惩手段、管理机制等制度标准,尽快形成区域统一规制的格局。

一是做好信用立法规制的衔接。建议三省一市加快人大立法协调机制建设,尽快修订和完善社会信用条例,将公共信用评价、信用服务市场、区域信用合作等重点领域做好内容衔接、标准统一,为信用一体化建设提供制度依据。

二是建立统一行业信用制度。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红黑名单认定和惩戒制度的统一化工作,并在公共服务、食品药品安全、城市管理、全域旅游、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逐步探索建立统一的行业信用监管制度,为重点领域区域联合惩戒打好基础,并逐步扩大到其它行业。

三是制定统一信用标准。尽快落地信用体系区域统一标准先行试点工程,加快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和评价标准建设,逐步形成统一的行业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和评价应用标准体系,规范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发挥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先优势,加快实现区域信用信息“一体化”。

长三角地区信息经济发展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建议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优势,在长三角地区率先构建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体系。

一是建立统一信息归集机制。在统一三省一市的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和范围的基础上,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跨区域整合。探索建立区域性金融信用信息开放机制,创新信用信息开发利用模式,与公共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互联网平台等社会机构合作,全面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推动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融合运用。

二是建设统一信用大数据中心。国家已在珠三角地区(厦门)落地全国首个信用大数据创新中心(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分中心)。建议在长三角地区建设区域信用大数据创新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机构来处理区域信用信息,主要职能包括对长三角区域信用数据进行归集、处理、利用(如公示、查询、修复),力争在区域性信用信息融合应用和信用风险防控方面有所突破,支撑长三角信用一体化建设。三是建立统一信息开放机制。制定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开放规则,明确开放信息的分类和目录,向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有序开放公共信用信息,支撑信用产品创新、信用监管应用。

第三,发挥行业信用监管的先行优势,加快实现信用监管“一体化”。

建议在长三角区域先行实现全行业信用监管,助力推进区域一体化监管应用体系。

一是施行统一联动惩戒机制。统一行业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建立红黑名单发布、退出机制。梳理制定联合奖惩戒措施清单,确定具体承担联合惩戒协同责任的部门主体和职责。在明确区域联合惩戒边界的前提下,建立市场参与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征信业、社会组织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作用,拓展信用惩戒领域范围。

二是施行统一分类监管机制。按行业、按领域构建统一行业信用监管评价模型,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行业监管系统,实施分类监管评价。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是施行统一联合监管机制。以建立跨区域农产品质量溯源信用联合监管体系为突破口,建立覆盖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消费全过程的信用联合监管和联防联控网络,并逐步向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保、全域旅游、安全生产等领域复制推广,实现推行信用信息共享、信用监管协同、监测预警互通的跨区域信用联合监管机制。

四是施行统一信用修复机制。统一信用修复标准和修复流程,实现信用修复网上统一受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务服务网等平台网站的信用修复结果互认机制。

第四,发挥区域联动发展的优势,加快信用市场“一体化”。

长三角地区民营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高,建议加大市场规范和培育力度,做好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文章。

一是开展区域服务市场规范管理试点。制定信用服务市场管理试行制度,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分类认定和规范管理;三省一市同步有序向认定机构开放公共信用信息,出台信用信息的使用管理规范,探索信用信息监管新机制;建立对长三角地区征信机构的协同监管机制,在机构准入、产品应用、人才流动、技术合作等方面实现互通、互动和互助,并在展业规范、信息安全、市场退出等方面加强监管上的协同。

二是构建长三角征信大平台。充分发挥长三角三省一市征信机构培育成果,从已备案征信机构中择优选取若干家进行重点扶持,成立长三角征信机构联盟,由联盟内的征信机构合力搭建长三角征信大平台,设立各地市之间的“公约数”,即把各地市共享目录中相同的部分目录开放到长三角征信大平台,从而推动信用信息共享。

三是开展应用场景创新示范。以“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原则,推广杭州在城市大脑建设实践中开展的舒心就医、便捷泊车、亲清在线、街区治理等信用惠民应用场景,提升信用服务价值和效益;加大市场化信用产品的采购频度和应用力度,培育提升服务机构产品供给能力。

四是加强市场主体培育和政策供给。依托政策、资金、平台等,吸引和汇集一批区域内创新性强、有突出特点、精耕于信用数据应用技术开发和信用产品研发的信用服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建设区域产业基地,形成区域产业聚集优势,将数字经济优势延伸至信用经济。

第五,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加快形成信用“一体化”推进合力。

长三角信用一体化建设,需要各方坚决破除制约一体化发展的行政壁垒和体制机制障碍,凝聚共识、合力推进。

一是强化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改委)要强化对长三角区域信用一体化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下设信用合作专委会,制定信用专项规划和行动方案,主动协调解决跨区域信用合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重大合作任务评估和督查。健全政策制定协同机制,建立重点领域信用制度规则和重大政策沟通协调机制,提高政策制定统一性、规则一致性和执行协同性。

二是强化资金保障。设立信用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信用产业培育专项基金等,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信用服务产业培育、信用产品创新、信用环境营造的支持。

三是强化人才保障。把信用管理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点学科,支持在长三角区域有条件的高校设立信用管理专业,开展信用政策、信用理论、信用标准、信用大数据等方面的研究。四是强化宣传保障。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信用一体化论坛,吸引国际国内专家出谋划策,并通过各类宣传策划,不断扩大长三角区域信用建设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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