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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公告(曹团结)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4-16 15:28  

曹团结:

樊某诺(未成年)不服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丰庆路派出所对报警事项未进行处理,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因你与上述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作出金政(行复参)〔2025〕1712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通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后因无法成功追加你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案件的审理,本机关于2026年1月14日作出金政(复中通)〔2025〕1712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对案件中止审理。

本机关依据你向丰庆路派出所提供的地址和你的户籍地址,多次向你邮寄送达上述文书均被退回,且与你电话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金政(行复参)〔2025〕1712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金政(复中通)〔2025〕1712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窗口(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与香山路交叉口金水区综合治理中心14号窗口,电话:0371-63526371)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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