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琴:
你不服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告知》(1410105002026031159617548),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新立案调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于2026年4月13日作出金政(复不受)〔2026〕456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你不服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告知》(1410105002026031663116228),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新立案调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于2026年4月16日作出金政(复不受)〔2026〕484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你不服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告知》(1410105002026031635096735),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新立案调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于2026年4月16日作出金政(复不受)〔2026〕485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本机关向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联系地址和身份证地址多次邮寄上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信件均被退回,且与你电话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金政(复不受)〔2026〕456、484、485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窗口(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与香山路交叉口金水区综合治理中心14号窗口,电话:0371-63526371)领取上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