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郑州问题整改情况 (环督函〔2020〕9号)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3/27  

编号

县区

污染源名称

交办问题

调查情况

整改进度

处罚问责情况

HN-201916-106

金水区

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锦艺金水湾观锦 ( 悦 、星) 苑项目工地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施工,12 月14日,郑州市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存在问题:1.现场正在进行砂浆作业,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要求停止施工;2.通过查阅车辆登记记录,发现12月14日有1辆国四重型载货汽车(豫AB7696)进行物料运输。

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锦艺金水湾观锦(悦、星)苑项目工地,位于丰庆路西、少林路东。建设单位为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为邓华京,施工单位为四川亿巨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工程正处于基础施工阶段。属于丰庆路街道办事处杲村辖区。经查,发现锦艺金水湾观锦(悦、星)苑项目工地,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期间,进行干粉砂浆作业施工,有国四重型载货汽车(豫AB7696)进行运输的情况。该交办问题属实。

金水区住建局和丰庆路街道办事处责令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锦艺金水湾观锦(悦、星)苑项目立即停工,对干粉砂浆进行清理,裸露区域覆盖到位;要求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管控措施,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丰庆路街道办事处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进行现场盯守,确保整改到位。

HN-201916-109

金水区

河南省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通过查阅主控室电脑系统,发现11月22日至11月23日均在生产,未落实企业应急预案中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要求停产。

该公司位于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东四环与兴达路交叉口向东400米路南,经营范围为: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凭资质证经营及销售,混凝土制品,混凝土外加剂的销售。12月13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经询问该单位负责人,帮扶组在系统中看到的为河南省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做的生产计划,但因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要求该生产计划并未实施。由于问题时段为11月份,距离目前时间较长,无法调查取证。该交办问题部分属实。

金水生态环境分局和兴达路街道办事处要求该企业严格落实好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对该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HN-201916-090

金水区

河南伟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通过查阅企业车辆管控平台,发现有1辆国四重型载货汽车(豫AZ6212)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11月22日至26日)进行物料运输。

河南伟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弓庄村80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混凝土、建筑材料的销售;混凝土的生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郑-金环建报告表(2012)34号,环境影响评价验收意见:郑-金环验表(2013)18号。经查,该企业负责人介绍称,车牌号码为豫AZ6212的运输车辆非该企业所有,曾挂靠在河南伟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因不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已于2019年9月25日被清退。该企业在橙色预警管控期间一直处于停产状态,豫AZ6212车辆在11月22日至26日期间并未为河南伟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运送物料。车辆管控平台显示该车辆运行轨迹不在金水区,未到河南伟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下一步,杨金路街道办事处将加大巡查频次,安排专人盯守,督促该企业继续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各项管控措施。

HN-201916-089

金水区

金水区河村代征地块项目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大量裸土露天堆放,未覆盖;2.道路积尘较多,车辆经过产生明显扬尘。

金水区河村代征地块,位于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杨金路与杨槐路交叉口东北角,该地块原为郑州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5月搬迁并自行拆除,现状为河村集体土地。

经查,原郑州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搬迁并自行拆除后,该空地遗留部分建筑垃圾未清理,为做好扬尘污染防控工作,杨金路街道办事处对建筑垃圾进行了苫盖。根据城市管理精细化相关要求和下步垃圾清运工作安排,对其四周设置了围挡和车辆冲洗设施一套。近期由于河南路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正在此处进行临时电网铺设施工,导致该空地出现黄土裸露未覆盖的情况;因空地北侧有两户村民,围挡未完全封闭,有社会车辆通过,导致被碾压过的路面产生浮土,因此车辆通过时会产生扬尘现象。该交办问题属实。

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要求施工单位对黄土裸露区域再次进行覆盖,对地面浮土清理干净。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该问题进行立案查处。

下一步,杨金路街道办事处将安排人员加强巡查,全力做好扬尘治理工作。

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对施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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