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意见 惩治电信网络诈骗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6-25 17:19

三部门:联合出台意见 惩治电信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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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涉手机卡、信用卡犯罪等关联犯罪,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于2016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如今,随着现代通讯和移动支付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境内打击力度的空前加大,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非法交易手机卡、信用卡愈加猖獗。




《意见二》在《意见一》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的突出问题,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取证、涉手机卡、信用卡即所谓“两卡”犯罪案件的处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政策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意见二》专门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为集团犯罪或者团伙犯罪,具有组织严密,人数众多、层级分明等特征。意见明确,对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坚决从重处罚。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应当综合考虑其地位作用、主观恶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法从宽处罚。




突出打击“两卡”犯罪 斩断犯罪链条


打击“两卡”犯罪,是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链条、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加强源头治理的关键环节,《意见二》进一步明确打击“两卡”犯罪的法律依据。




《意见二》明确了非法交易“两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意见二》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二》还规定,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关联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提高办案效率,确保不轻纵犯罪。




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实行“大管辖”原则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呈现链条化、产业化趋势,大量的手机卡、信用卡成为犯罪工具,微信、抖音等新型社交软件以及“猫池”等硬件设备被用于犯罪活动,对此《意见二》进一步完善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




《意见二》将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机卡、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等,微信、QQ等即时通讯信息的发送地、到达地等,“猫池”等网络硬件设备的流转地等,均纳入管辖范围,继续坚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大管辖”原则,确保顺利推进案件办理和诉讼,更加精准、高效地打击此类犯罪。




为解决异地办案调取证据材料耗时长、效率低问题,《意见二》规定,办案地公安机关可通过信息化系统调取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调取人员、调取形式、调取程序进行了相应的严格规范。(来源:央视新闻)




教育部:对高考志愿填报中存在虚假宣传等机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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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部署进一步做好考生志愿填报服务工作,强调各地要联合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志愿填报咨询活动的监管,对于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收取高价咨询费用、违规开展培训服务的中介机构、网站、APP等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广大考生权益。




同时,坚持正确教育评价导向,进一步规范高考成绩发布和相关宣传工作,严禁相关媒体、培训机构、中学、个人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复读生”等信息。




消息指出,2021年高考志愿填报工作即将启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进一步规范做好高考志愿填报工作,日前,教育部部署各地各高校进一步做好考生志愿填报服务工作。




教育部要求,各地各高校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高考相关信息发布渠道和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为考生提供形式多样的志愿填报指导服务。各地要精心组织实施“五个一”志愿填报咨询服务活动,即至少开展一次覆盖全体师生的志愿填报政策培训、提供一本志愿填报指导材料、组织一场线上直播咨询活动、播出一档电视或电台政策宣讲节目、发布一期志愿填报预警信息。充分发挥中学对考生志愿填报指导的主渠道作用,全面准确解读高考志愿填报相关政策、方法及注意事项,增强考生志愿填报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考试招生机构和高校官方渠道向考生提供今年招生专业目录、志愿填报指南、历年录取数据等材料,为考生权威参考信息。新高考改革省份要充分发挥志愿填报辅助系统作用,为考生提供个性化的数据分析,指导考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变化,熟练掌握志愿填报流程和操作方法。




教育部强调,各地要联合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志愿填报咨询活动的监管,对于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收取高价咨询费用、违规开展培训服务的中介机构、网站、APP等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广大考生权益。加强考生志愿填报账号发放和志愿确认等环节管理,指导考生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盗用或非法操控。充分发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作用,结合成绩公布、志愿填报、投档录取等各阶段工作进展,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坚持正确教育评价导向,进一步规范高考成绩发布和相关宣传工作,严禁相关媒体、培训机构、中学、个人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复读生”等信息。




6月22日起,教育部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s://gaokao.chsi.com.cn)、新浪微博等平台组织相关高校举办“202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咨询周”、#高校微博云招生#等系列在线咨询服务活动,欢迎广大考生积极参与。(来源:新华信用)




欧盟:限制(非禁止)AI在信用评分和信用体系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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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2日,欧盟就监管人工智能的使用公布了一项法律框架“Laying Down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And Amending Certain Union Legislative Acts”,即《人工智能法》。该框架下的一系列法规概述了企业和政府应如何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包括限制警方在公共场合使用人脸识别软件、禁止某些类别的人工智能系统等,成为迄今为止在该方面涉及范围最广泛的行动之一。其中关于信用评分的内容翻译如下:


“另一个需要特别考虑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的领域是获得和享受某些基本的私人和公共服务以及人们充分参与社会或提高生活水平所必需的福利。特别是,用于评估自然人信用评分或信用度(Creditworthiness)的人工智能系统应归类为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因为它们决定了这些人获得金融资源或基本服务(如住房、电力和电信服务)的机会。


用于此目的的人工智能系统可能会导致对个人或群体的歧视,并使历史歧视模式永久化,例如基于种族或民族血统、残疾、年龄、性取向,或产生新形式的歧视性影响。考虑到影响的规模非常有限,市场上可用的替代方案,当小规模供应商自用时,出于信用评估和信用评分的目的,豁免人工智能系统是合适的。向公共当局申请或接受公共援助福利和服务的自然人通常依赖这些福利和服务,并且相对于负责当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使用人工智能系统来确定这些福利和服务是否应该被当局拒绝、减少、撤销或收回,它们可能会对人们的生计产生重大影响,并可能侵犯他们的基本权利,例如社会保护权、非歧视、人的尊严或有效的补救措施。


因此,这些系统应归类为高风险。尽管如此,该法规不应妨碍公共行政中创新方法的开发和使用,如果这些系统不会对法人和自然人造成高风险,则这些方法将受益于更广泛地使用合规和安全的人工智能系统.最后,用于调度或在调度紧急第一响应服务时确定优先级的 AI 系统也应归类为高风险,因为它们在非常危急的情况下对人员及其财产的生命和健康做出决策。”


根据这项法规,欧盟将有可能对违规最严重的公司处以相当于其全球年销售额6%的罚款。


据报道,这份108页的法规如果获得通过,将对亚马逊、谷歌、Facebook和微软等投入大量资源开发人工智能的大型科技公司产生深远影响,也对其他数十家使用人工智能软件研发药物、承销保险以及评判信用度的公司带来冲击。


报道称,该法规是西方政府提出的涉猎范围最广泛的法规之一,也是欧盟扩大其全球科技强者角色影响力的一步骤。


“该法规解决了与人工智能具体使用相关的给人类和社会带来的风险。”欧盟委员会执行副总裁玛格丽特·韦斯特格表示,“我们认为这很紧急。我们是全球首个提出这一法律框架的人。”


据报道,该提案在成为正式法律之前必须同时得到代表欧盟27个国家政府的欧洲理事会和直接选举产生的欧洲议会的批准,整个过程可能需要数年时间。



人工智能算法是个双刃剑,一方面可以提高风险预测的准确性;另外一方面也会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带来算法歧视和权益受侵犯。所以欧盟的《人工智能法》将人工智能在个人信用评分方面的应用列为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需要事前评估,谨慎使用。国内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也在积极拥抱人工智能智能技术带来信用科技的创新和实效之外,也需要平衡保护消费者权益。


国内外媒体对于欧盟《人工智能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关联的一些报道言过其实。该草案的思路并非禁止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使用人工智能,更不是在信用评估中禁用人工智能,而是通过标志性法规和风险评估,以确保人工智能是一项值得信赖的技术。通过制定标准和规范,我们可以为符合伦理的人工智能技术铺平道路。(来源:金融科技知识图谱)


广东:建立两万余家企业产品质量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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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切实解决部分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产品质量问题“屡治不愈”等问题,进一步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该局近日出台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2021年6月5日起正式实施产品质量违法失信记分制度,并依据产品质量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目前,广东省已经初步建立了20,627家企业的产品质量信用档案,其中2230家企业产品因失信被记扣分。




《规范》为产品质量赋予“信用标签”,首次在产品质量监管中引入信用约束机制,围绕“产品质量”实施专项量化评价。纳入信用评价的对象既包括产品,也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评价的产品既包括产自本省的产品,也包括产自全国以及国外的产品;采集的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包括全国各地、各监管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管信息。



《规范》探索治理质量问题源头“良方”,将信用约束机制与产品质量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经营者质量责任和管控意识,推动产品质量管控责任从传统以“政府监管”为主转变为以“落实经营者责任”为主,激活经营者的质量内控能力和创新活力,从根本上减少产品质量问题的产生。



《规范》“聚焦”失信产品,强化跟踪监管,日常采用“双随机”及“反应式”监管措施对产品和产品经营者予以监管,对发现存在信用风险的产品和经营者,及时进行信用分类评价,根据其信用风险等级渐次加大监管资源投入,构成具有“风险聚焦”功能的产品质量信用监测体系,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化解系统性产品质量信用风险。



为破解质量问题“屡治不愈”监管难题,《规范》对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产品质量屡次不合格等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从重扣分;对经营者处于D类(严重失信)等级状态的,其违法行为可依法适用“情节严重”的情形从重处罚,此举可解决对累次违法的企业因缺乏认定“情节严重”法定依据而难以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等执法难题。



《规范》构建共建共治监督机制,设置了信用修复、加分奖励等措施,对产品质量良好、积极配合监管、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予以加分奖励;对信用良好的A类产品和经营者名单,将统一予以公示。运用守信激励机制,弘扬经营者诚信守法正能量。对产品和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失信信息,予以集中公布,运用信用惩戒机制,压实经营者责任。依法向行业协会、行业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等通报质量信用信息,督促行业加强自律和联合监督。鼓励中介机构开展产品质量信用评价,指引消费者选购信用良好产品,形成各方共建共治产品质量监督机制。



据悉,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从2019年起试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实施失信记分措施,并在部分地市开展分类监管试点工作。目前,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已建立了采集全国产品质量监管大数据的工作机制,系统性采集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并把监管数据转化为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经过总结提升,在市场监管总局直接支持和具体指导下,该局制定了《规范》并予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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