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问。这三部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在《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人大财经委、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重庆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分别就《条例》制定的背景与作用、条例主要内容、贯彻落实的思路与举措作说明。
“《条例》优化信用环境建设,全面提升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水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介绍,《条例》突出政务诚信建设,用三个条文规定了有关政务诚信的内容:第八条规定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第九条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守约践诺、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如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确因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进行并补偿;第十条规定了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度。
此外,《条例》从重点领域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应用信用产品、政府创新监管等方面对商务诚信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重点领域,提出评优评先应将信用状态作为重要内容;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加强诚信教育宣传和信用示范创建活动进行了明确。
据介绍,《条例》还保障信用主体的知情权。第三十九条规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自身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并享有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信用服务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禁止性行为。
《条例》保障信用主体的异议权、修复权与救济权。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细化了异议申请的三种情形,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与要求,以及建立异议处理档案等配套制度的内容。第四十四条规定,认定失信行为的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依规及时处理。第四十五条规定,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的申请,相关单位或机构应当依规及时处理,且不得收取费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信用主体的投诉、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条例》还明确失信信息查询期限。”黎藜介绍,《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自然人失信信息查询服务的期限为五年,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另有规定的除外。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届满的,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不得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