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介绍。
据了解,《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管理部门在数据库建设、业务协同方面的具体工作职责,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组织机构查询、行政许可、业务统计、社会信用等应用的主体标识,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支持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贾莉介绍,从2020年8月起,内蒙古自治区集中清理涉煤领域政策法规工作组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企业税款征收、矿业权人登记变更、股权变更等方面问题,提出通过地方立法提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信息质量,健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登记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为全面发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为了打破信息孤岛,建立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完善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制度,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与政府及其部门实时共享信息、协同监管,实现业务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