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来源:新华信用  时间:2022-01-17 15:44

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解读

热度:★★★★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深入推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流程,约束行政权力,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税务诚信机制在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职能作用,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施行。


2014年,税务总局制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年和2018年,税务总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实施以来,原办法在震慑税收违法行为和引导依法诚信纳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国务院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原办法在失信主体确定、修复程序规范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原则

(一)切实强化权利保障。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于失信信息公布工作全过程。事前保障知情权,规定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的决定前,告知当事人相关事由、依据、拟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事中保障异议权,及时复核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事后保障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申请权,及时受理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


(二)严格约束执法行为。全面规范失信主体确定、失信惩戒和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工作的相关执法程序,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职权,细化失信主体确定、信息公布、信用修复等环节工作流程,确保相关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三)着重解决实际问题。着重解决原办法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如:适当提高部分纳入失信主体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标准,做到过罚相当;适应税收征管新形势,将违法的税务代理人、协助偷骗税的相关当事人等纳入失信主体。


三、修订的重点内容

本办法分五章(总则、失信主体的确定、信息公布、提前停止公布、附则)共二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表述。在第一条中将“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之一,充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的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二)增加对失信主体个人信息的保护。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在第四条明确税务机关对在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依法保密。


(三)明确失信主体的确定标准。充分考虑失信主体确定的一致性、合理性,在第六条关于失信主体确定标准规定中,把逃避追缴欠税金额由1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以上,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提高至400万元以上。同时,把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便利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涉税当事人,以及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税务代理人等四类税收违法主体纳入失信主体范围。


(四)明确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在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确定失信主体前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在第九条增加及时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增加确定失信主体和公布失信主体信息的时限规定。在第十条明确税务机关在相关期限届满或者相关文书生效后30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在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六)增加不予公开失信主体的情形。在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失信主体的例外情形,即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税务机关不予公开。


(七)进一步规范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为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第十二条明确只公布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责任人,不再公布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八)明确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条件。为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重塑良好信用,在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符合三类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九)明确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应提交的材料。为减轻当事人办税负担,按照必要性原则,在第十九条明确了不同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应提交的材料。


(十)严格提前停止公布的审批程序。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信主体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税务机关经报规定层级的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应当在受理后15日内作出准予停止公布决定,并在5日内停止公布。


(十一)增加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情形。为体现“宽严相济”“过惩相当”,在第二十二条明确对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和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逃骗抗、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处罚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十二)增加信用培训的规定。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失信主体,可以组织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参加信用培训,强化对失信主体的正面引导。(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全国人大财经委:条件成熟时推动征信立法

热度:★★★★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经委获悉,该委建议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借鉴相关议案建议,加快完善征信管理制度,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动征信立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有多位代表提出议案,指出数字经济时代征信领域应用范围渐广,征信业务与其他信息服务的界限趋于模糊,信用信息共享与保护、征信效率与信息安全、业务创新与合规管理等很多方面缺乏法律规范,建议制定征信管理法。


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为征信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于信用信息主体知情权以及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范。针对议案提出的征信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该行将认真开展研究,及时调整征信法律制度。(来源:法治日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联合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重点推进城市(区)综合评估

热度:★★★★

2019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确定了32个“领跑者”行动重点推进城市(区),“领跑者”城市(区)共公布了173家领跑企业、112个领跑社区和69个领跑学校。两年来,各“领跑者”城市(区)发挥引领带头作用,重服务、强培训、促转型、树品牌,提质扩容迈出坚实步伐,“头雁效应”初步显现。为充分发挥领跑城市(区)示范效应,激发家政服务业发展活力,形成争优创新、你追我赶的良好发展格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近日联合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重点推进城市(区)综合评估工作。


此次评估主要围绕工作总体进展、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推动家政进社区、打造知名家政品牌、持续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家政从业人员待遇、引领家政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家政领域信用建设、强化财政金融支持、推动家政服务标准化、工作亮点及创新点、服务对象满意度情况等12项内容展开,评估时间为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评估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根据自我评估及第三方评估结果进行最终的综合性评估。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推广“领跑者”城市(区)先进经验做法,并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对“领跑者”城市(区)进行动态调整。适时遴选第二批“领跑者”城市(区),以点带面不断扩大“领跑者”城市(区)影响力,积极推进家政服务业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保协:加强保险销售人员诚信体系建设

热度:★★★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31日在京发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认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标准。该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当前保险行业销售从业人员(简称销售人员)诚信自律管理实际需要,对销售人员执业失信行为的分类界定、认定程序和执业失信行为记录的管理及应用等内容进行规范,对健全公司内控和行业自律制度机制,指导地方协会开展相关自律工作,解决保险行业销售市场乱象有重要意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保险行业销售人员规模快速增长,各种新型执业失信行为不断出现,给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了挑战。国家鼓励推动行业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自律公约。《指引》的发布既是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贯彻落实银保监会相关文件精神的必然要求和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对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保险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指引》明确了销售人员5大类共计60余项执业失信行为的特征描述,理清了认定主体的职责范围,规范了执业失信行为识别、立案调查、审定及复议等一系列工作流程,提出了执业失信行为记录在销售人员诚信管理中的应用机制。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指引》的发布,将进一步加强销售人员诚信体系建设,有利于推动保险机构和地方行业协会逐步完善销售人员内控管理制度和自律管理规约建设,全面提升管理水平,不断引导销售人员诚信、合规展业,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服务,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复杂化保险需求。(来源:新华信用)


四部门:对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婚姻登记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

热度:★★★

最高检近日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加强衔接、凝聚合力提出明确要求,提出,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检察机关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同时,指导意见还提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据悉,四部门将在落实指导意见过程中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司法合力,加大对此类案件的依法处置力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指导意见落地见效。对于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收集、整理、上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