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 理性下单,诚信履约!民法典在身边
来源:新华信用  时间:2022-01-17 15:48

“双11”、“双12”、“6·18”……在各大电商平台花样翻新的促销下,消费市场迎来一波又一波“买买买”的热潮。无论是从快递小哥忙碌的身影,还是从物流仓库堆叠如山的包裹,我们都不难看出网购已成为大多数人的消费习惯。

其实,除购物之外,随着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各类社会生活都逐渐在向线上转移,小到吃穿用行,大到购房买车,一部手机、一根网线就能搞定。而这样的转变之下,围绕电子交易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回应数字时代的消费需求,民法典对电子合同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规范电子交易行为,为网购争端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典型案例

小李熬夜蹲点秒杀到了一部手机,但下单后店家迟迟不发货。小李与客服联系,被告知销售人员对政策理解有误,标错价格,无法发货,希望小李能主动取消订单。

来!一起听法官怎么说~

“网上每一笔‘买买买’背后,都对应着一份电子合同。”耿垒解释,很多人认为合同就是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书面文件,但其实并非如此。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明确,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一些情形,通常合同各方只要对某件事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即成立。合同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据此,口头表示或者邮件沟通等方式都可以订立合同。而电子合同就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网购下单也算签约吗?

是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其中,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依照民法典规定,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网络购物中,商家在网站上以文字图片等形式展示所售货品的信息,并明确定价,就与商品在商店标价陈列出售具有同一意义,属于一种网络交易合同的要约。消费者了解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后,选择相应条件的货物或服务,以提交订单的方式对该要约作出承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可知,商家在网络购物平台发布商品信息,消费者选择商品并提交订单,即表示双方对网络购物平台所载的商品品质、价格等交易信息达成一致,意味着双方就买卖事项订立的电子合同成立,而后续的消费者付款及商家发货,均属于双方履行合同的内容。但是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民法典以“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合同双方预留空间,便于当事人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调整。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没有其他约定,消费者下单成功即代表签约成功,电子合同依法生效,买卖双方就要受合同约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违约。案例中,小李下单成功,双方的电子合同已然成立,商家如果拒绝发货或私自取消订单则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小李应该如何维权呢?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小李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等,如果对方明确拒绝,小李可以向收货地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

网购已成为当下生活一种常态

相关的法治保障也在不断健全

但要想卖得舒心、买得放心

还得消费者和商家共同努力

坚守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和契约精神

理性下单,诚信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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