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严打失信行为
来源:新华信用  时间:2022-01-17 15:50

新华信用1月15日电(记者齐琪、罗沙)最高人民法院1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份“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针对中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打出司法“组合拳”。


严惩强制“二选一”

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刷单炒信……种种不当竞争手段打压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也是这份意见规范的重点。


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意见同时提出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促进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严厉惩处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阻碍中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失信企业通过多头开户、关联交易、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规避执行的逃废债行为。


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

“有恒产者有恒心”,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和产权保护中的重点问题,意见对中小微企业的产权保护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意见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对于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强调,在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对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拖欠账款案件纳入“绿色通道”

在“三重压力”和疫情持续的背景下,拖欠账款问题对中小微企业影响重大。对此,意见提出了具体措施。


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说,各地法院就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建立了快立、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意见规定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一并纳入“绿色通道”,以快立、快审、快执机制确保中小微企业账款及时回笼。


同时,意见推进协同治理,加大平安建设考评在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中的适用力度,推动将清欠情况纳入营商环境指标体系。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确保商品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中小微企业因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要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法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要积极引导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再获新生。


全面清查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

意见提出,要开展专项清查行动,依托12368司法服务热线、执行信访等问题反映渠道,建立解决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如果执行人员对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存在过错,依法严肃追责,决不姑息。


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的不利影响

意见要求,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采取查封措施时,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不影响查封财产的正常使用,不影响生产经营。对查封的财产,应当允许其以该财产自行融资的方式偿还债务。


查封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因不动产未办理分割登记而对其进行整体查封后,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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