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交通事故纠纷及保险纠纷的诉源治理工作,进一步夯实前端化解力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郑州市交警一支队、交警五支队设立“路畅民安”道交案件调解工作站,在院机关设立“保驾护行”保险业调解工作站,指派特邀调解员入驻,联合交警、保险行业力量,共同化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各类保险纠纷,形成“法院+交警队+保险公司”联动联调的治理格局。近日,金水法院就与交警五支队、保险公司联动化解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获当事人点赞。
在某高速路段,孙某驾驶车辆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孙某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李某将车辆送去修理厂,产生修理费7000余元。后李某依据保险合同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A保险公司在支付了修理费后,李某向其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其对孙某及B保险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了A保险公司。后A保险公司多次联系孙某无果后,将孙某及B保险公司诉至金水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支付的修理费7000余元。
案件受理后,立案庭工作人员对案情进行了梳理,鉴于案件因交通事故引发,遂将案件委派至“路畅民安”道交案件调解工作站化解,并指导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孙燚辗转联系上被告孙某后,充分听取了孙某的意见,了解到孙某不愿意赔偿是认为案涉车辆存在过度维修的情况。调解员积极组织双方现场逐一核实案涉车辆的维修项目,并对产生的维修费进行梳理,同时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入手,积极与二被告进行沟通,明确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背靠背”的调解过程中,孙某也向调解员表示担心自己支付原告A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金后,在后续理赔过程中会受到阻碍。面对孙某的担忧,调解员又与B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做工作,该负责人表示会积极协助孙某办理好后续的理赔事宜。最终,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被告孙某当场支付原告A保险公司垫付的理赔款5000余元,被告B保险公司也于7日内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A保险公司支付2000元,原告A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至此,该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下一步,金水法院将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持续推动“法院+交警队+保险公司”联动解纷工作良性运行、优化发展,能动履职,努力实现道交纠纷“止诉于源、息诉于调、化诉于理”的解纷新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