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
是文化记忆和传承的重要载体
一卷卷档案
记录了每个时代的
责任和使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档案的表述为:“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兰台,汉代宫内的档案库房,用以收藏地图、户籍等档案及图书,由御史中丞掌管,后世称御史为兰台,并派官员充任兰台令史。东汉时,班固为兰台令史,受诏撰史,后世亦称史官为兰台。至唐高宗,改秘书省为兰台。
经过两千多年的演变,“兰台”一词已成为用来泛指档案保管机构和档案工作的代名词,档案工作者也被称为“兰台人”。
国家综合档案馆查档范围
(一)开放档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经鉴定可向社会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25年、经鉴定可向社会开放的档案。
(二)未开放档案
除经过鉴定并开放的档案以及按照相关规定经批准予以开放的档案外,均属于未开放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当控制使用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自形成之日起满25年已到开放期限但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当控制使用的档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未到开放期且不能提前开放的档案。
4.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的档案。
(三)政府公开信息
档案馆提供查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工作部门向档案馆提供的主动公开信息的纸质文本、电子文本及相关资料。档案馆所提供的公开信息解释权属公开信息形成(移交)单位。
(四)图书资料
档案馆保存的公开出版物及可公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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