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贸试验区对外资企业和项目采取什么管理方式?
河南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直接由郑州片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对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除禁止类领域外,均对外商投资的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要求,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准入审批手续。同时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2、外贸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能享受的通关举措具体有哪些?
目前郑州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可以办理以下通关业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变更、注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延续、注销;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人员备案、变更、注销;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审核;中国电子口岸企业用户入网初审;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申请的受理;综合业务咨询等。此外,郑州片区正在加快“互联网+海关”建设,优化海关线上业务流程,实现海关办事服务“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目前,进出口收发货人办理注册登记已实现“当天受理、当天出证”。
3、外贸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能享受的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具体有哪些?
简政放权方面主要是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免办中转和转口货物检疫审批等许可等;创新监管制度方面主要是实施分线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实行信用分级管理、推进出口和内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等;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方面主要是实施检验检疫一体化、推动认证及检验检测结果互认、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等;支持综合交通枢纽和国际物流中心建设方面主要是支持中欧班列和西向物流发展、支持多式联运和拼箱拼装中心建设、推动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建设等;服务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方面主要是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智能终端和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产、文化旅游以及入境维修与再制造等行业发展。
4、自贸试验区企业在进口业务上享受哪些便利化监管措施?
河南自贸试验区将探索建立区内货物“空检铁放”、“铁检铁放”、“空检空放”等新型监管模式,明确可以先行运输小批量进口样品实施检验,在进口商自我承诺的基础上,结合样品的检验结果、企业信用情况,对后期运送的同批次大批量进口商品直接实施综合评定放行,减少报检、查验、送样、检测、出证等各环节时间,大幅提高工作效率。目前,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可实现全程网上办理、无纸化审批,审批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
5、自贸试验区企业在“走出去”方面有何政策?
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属省级管理权限的,直接由郑州片区管委会负责备案管理。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河南自贸试验区将积极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6、自贸试验区对港澳合作方面有何政策?
在跨境投融资方面,支持河南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进一步拓展国际融资渠道。
7、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方面有哪些机遇?
河南自贸试验区将建立健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机制,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重点在农业、矿业、装备制造、物流、工程承包、科技教育等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在食品、农产品及水产品等探索开展快速检验检疫模式,优化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程序。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双向合作经贸产业园区。
8、自贸试验区境外是否有合作园区?
河南自贸试验区将在德国帕西姆国际机场及保税经济合作区设立“河南—帕西姆自由贸易合作区”,这是我省首家在境外设立的自由贸易合作园区,将为河南自贸试验区企业提供进入欧洲的保税仓储、保税加工、保税运转、自由贸易平台,为中国与欧洲国际物流企业提供集货与分拨场地,以及跨国自由贸易的保税、免税交易平台。
9、服务贸易企业在自贸试验区有哪些发展机遇?
河南自贸试验区将大力发展服务贸易,重点推进金融、文化创意、客户服务、供应链管理等服务外包发展。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飞机及零部件维修试点。在技术贸易方面,对引进转化省(境)外先进技术和成果以及合作开发的项目,按技术成果实际交易额的10%对技术承接单位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100万元;对促成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在示范区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可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同一技术转移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10、快递企业在自贸试验区有哪些便利?
依托中欧班列(郑州)开展进境邮件“一点通关、分拨全国”;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和商业快件及邮政包裹搭乘中欧班列(郑州)出口等业务;在条件具备时,试点开展航空快件国际中转及集拼业务;支持国内外快递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符合条件的国际快件属地报关报检业务;试点推进快件空铁联运。
11、自贸试验区在医疗卫生产业有哪些措施和机遇?
河南自贸试验区重点吸引国际高端医疗企业和研发机构集聚,以健康检查、慢病治疗康复、中医养生保健、整形美容、先进医疗技术研发和孵化为重点,培育康复、健身、养生与休闲旅游融合发展新业态;可以在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项目纳入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等方面先行试点;社会资本可以在河南自贸试验区内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自贸试验区内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工作。
12、自贸试验区对外资旅行社有何政策?
河南自贸试验区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取消了国内和入境游业务经营许可满两年的限制,允许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13、自贸试验区对教育科技事业有何政策?
河南省与教育部将在自贸试验区合作共建教育国际化综合改革试验区,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示范性合作办学;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资助;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中国政府奖学金支持力度。
14、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文物交易有何政策?
省文物局对河南自贸试验区内新申办资质申请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审查办理;缩减对已取得文物经营资质单位标的审核时间和流程。
15、自贸试验区内涉农企业能享受到哪些优质服务?
河南自贸试验区鼓励区内涉农企业开展境外农业投资合作,对建立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优先在项目申报和融资贷款、补贴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对区内涉农企业需要省级行政许可的,将为其建立绿色通道,实行“一口受理”、优先办理;建立健全清单动态管理机制,除法律、法规指定的监督检查外,一律不对区内涉农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和达标评先活动。
16、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可开展哪些金融创新服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区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跨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全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现代服务业金融支持、外保内贷、商业票据等;支持区内银行业机构开展跨境投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并购贷款和项目贷款、内保外贷、跨境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
17、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银行有哪些便利措施?
河南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同时,建立自贸试验区准入事项绿色通道,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18、自贸试验区对证券业发展有何机遇?
河南自贸试验区探索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营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9、保险机构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哪些业务创新?
围绕综合交通物流枢纽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服务于多式联运的交通运输保险、保税仓储责任保险、航空保险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线上融资及担保方式创新,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建立“一带一路”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支持开展国际艺术品仓储物流服务、艺术品金融服务;鼓励保险公司针对科技创新企业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风险,提供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研发中断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以及研发人才健康意外保险等在内的一揽子保险保障。
20、自贸试验区对融资租赁有何政策?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不再需要国家部委审核,直接由河南省商务厅和河南省国税局审核。
21、允许自贸试验区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的条件是什么?
河南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即可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此外,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22、自贸试验区对科技金融发展有何政策?
河南省已成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首期规模3亿元基金,以参与设立子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引导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创投机构,按照其实际租用的办公场地,注册地政府给予3年内60%房租补贴;在国家金融、外汇政策许可范围内,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投机构发展;对开展“科技贷”、“科技保”业务的银行,给予一定比例的损失补偿。
23、自贸试验区对境内银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有何政策?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24、自贸试验区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有何政策?
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25、自贸试验区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有何政策?
支持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可对准入条件适当放宽;对经常项下允许跨国公司A类成员企业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对资本项下实施跨国公司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允许企业在满足规定限额条件下自行借用外债,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外债资金可自由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以在境内成员企业间统一调度使用,可以存定期、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26、自贸试验区是否允许企业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河南自贸试验区允许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自贸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发行“熊猫债”,募集资金更加结算便利。
27、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是否可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
河南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可按有关规定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着重向“走出去”企业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倾斜。
28、自贸试验区内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有何政策?
目前对自贸试验区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主要是实行双向上限管理。即:企业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出(入)额上限=企业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宏观审慎政策系数暂定为1。和区外相比,区内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降低了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的客户准入条件,并提高了资金净流入额度:在准入条件方面,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境内、境外成员企业,若要组建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其营业收入需不低于5亿元和1亿元,而区外分别为10亿元和2亿元;在净流入额度方面,提高跨境资金流入(出)上限,将净流入(出)的额度上限扩大为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的100%,而区外的比例为50%。
29、自贸试验区对跨境电商金融有何政策?
银行机构可直接为企业和个人的跨境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银行机构可与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鼓励和支持取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跨境电商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和结售汇业务;支持境内个人电商在“单一窗口”备案后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在银行线上办理个人贸易跨境外汇收支结算业务不受个人年度等值5万美元总额限制。
30、自贸试验区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独特的税收政策?
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贸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都可在河南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31、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便利服务?
国地税一窗办理服务;24小时网上自助办税服务;通过片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电话、关注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实现基本办税流程、报送资料、办理时限等信息一次性电子化告知和预约办税服务;纳税信用可转化银行授信额度服务;金融保险业电子发票领用“线上申领、线下配送”服务;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服务。
32、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是否有投资基金支持?
河南自贸试验区将充分利用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发挥现代服务业产业投资基金、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优先投资自贸试验区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项目和中小企业创业项目。
33、自贸试验区对PPP项目有何政策?
对入选财政部示范项目并落地实施的项目,落实财政部PPP以奖代补政策,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对列入省级备选推介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前期费用补贴政策,省财政补助前期费用的5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经公开评审,由财政部或省财政厅公开推介的项目,省财政补贴前期费用的100%,每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
34、自贸试验区对金融业企业发展有哪些专项资金政策?
支持引进内外资金融机构入驻,对新设的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性总部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经费补助;引导省属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对新设分支机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奖励;鼓励自贸试验区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给予不超过0.1%的发行费补贴。
35、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有何改革举措?
河南自贸试验区取消了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省级保监机构实施备案管理;保险监管制度由事前审批转向为事中事后审批。
36、自贸试验区在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方面有哪些政策支持?
对顶级高层次人才前来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给予其核心成员不低于200万元的安家费,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对引进世界一流水平、支撑产业转型、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最高可给予1亿元资助;对高校、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奖励成果完成人的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100%;对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可以暂缓缴纳个税,等取得现金环节再纳税。
37、自贸试验区为外籍高层次人才签证提供哪些便利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及其家属,可根据外国专家证签发的期限,为其签发5年内长期居留证件;如不需长期在豫工作或居留,但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可为其签发5年内多次出入境有效、停留不超过180天的访问(F)、人才(R)签证;外籍人才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申请与外籍人才所持签证同等期限的签证证件;原则上签证签发时间不超过4天,居留许可签发时间不超过8天,比国家法定时间缩短一半。
38、自贸试验区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家属是否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省自贸办等单位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39、自贸试验区外籍人员及家属是否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有什么条件?
外籍人员已在当地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我国境内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允许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
40、自贸试验区外籍华人是否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有什么条件?
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当地工作,或外籍华人在当地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我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41、自贸试验区外国留学生在当地如何申请居留许可?
对具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凭我国高校毕业证书申请2至5年有效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期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对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邀请前来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可在入境口岸申请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入境进行实习活动;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也可在境内申请变更为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进行实习活动。
42、在自贸试验区工作的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有什么便利?
在当地工作的外国人,如其已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问题的,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以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43、自贸试验区企业外籍工作人员在入境方面有什么便利?
有关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办妥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在入境口岸申请工作签证入境;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凭企业出具的邀请函件申请人才签证入境。
44、自贸区郑州片区汽车平行进口有哪些政策和要求?
2018年初郑州铁路口岸获批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按照要求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试点地区根据企业汽车售后服务(含召回)保障能力、守法合规信用情况及产品一致性管控能力作为遴选试点企业的必要条件。
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国务院整车进口口岸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进口口岸、出区进口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5)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应进口已依法公开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车型车辆,不允许进口旧车和非法改装车;允许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保税仓储可不设期限;试点企业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产品认证、召回、质量保障、环保和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售后服务、家用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
45、入驻自贸区的企业如何办理审批事项?
郑州片区专门设立了综合服务中心,位于心怡路与金水东路交叉口,目前郑州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已进驻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国税、地税、公安(治安、出入境、消防)、质监、食药监、国土、规划、人社、发改、交通、商务、环保等17个部门,能够办理205项事项;并围绕“商事登记”、“税务综合服务”、“境外人员相关业务”3个方面建立了“一口受理”窗口。
46、入驻自贸区的企业注册登记有哪些便利措施?
目前郑州片区综合服务大厅已经全面实行“三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 “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将其他30个证照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单独发放。创办企业到工商窗口提交申请,工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在1-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登记手续,发放营业执照,并通过平台将信息推送给企业申办的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
47、“三十五证合一”具体是哪些证?
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质监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部门的统计登记证;发展改革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公安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财政部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农业部门的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商务部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文化部门的从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旅游部门的旅行社分社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畜牧部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通信管理部门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海关部门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人行部门的开户许可、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外汇部门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保监部门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等。
48、“证照分离”具体是什么?
结合河南自贸区实际,复制推广上海市改革试点经验,采取不同管理方式,把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
一是直接取消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包含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核发(区县许可事项)5项行政许可事项。
二是由审批改为备案。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包含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饮的经营许可2项行政许可事项。
三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包含以下22项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序号 | 事项名称 |
1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12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2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 合并、分立审批 | 13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3 |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14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4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15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5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16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6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17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7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 18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8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 19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9 | 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许可 | 2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处理服务审批 | 21 |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
11 |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 (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 | 22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四是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或改为备案,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办事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包含以下35项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序号 | 事项名称 |
1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19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2 | 港口经营许可 | 20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3 | 设立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21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
4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 22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
5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23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6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24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7 |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 | 25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8 | 中外合资经营、 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26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9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27 |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
10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28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11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29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12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30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13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31 |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执业许可 |
14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32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15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33 | 拍卖业务许可 |
16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34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17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 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35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18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五是强化准入监管。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不得随意放宽审批条件包含以下33项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序号 | 事项名称 |
1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18 |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2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19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3 | 化妆品生产及卫生许可 | 20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4 |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 21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
5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22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核 |
6 |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 23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7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 24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8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 25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9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2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10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 27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11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28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
12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除外) | 29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13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 30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14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31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
15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 | 32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16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33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17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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